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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时间:2023-01-12 12:35:07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 由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之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下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却没有给显失公平下定义。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 ……此处隐藏366个字……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从上述案例就可看出,自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制度以来,部分学者对该制度提出质疑是有理由的。他们认为,显失公平标准非常抽象,不易于审判人员掌握与操作,从而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甚至出现了滥用现象。它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许多人以交易不成功便以显失公平为借口要求撤销合同,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要求任何交易结果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法律只能规定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不能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

这种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质疑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其列举的理由和得出结论却难以令人苟同。任何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必须保障各种制度的公正才能维持。合同虽然具有相对性,是私人的领域,但如果法律赋予不公平的合同以法律强制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进而危及社会。所以,法律对于不公平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必要的。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该不该要的间题,而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体系不尽合理。从法国、德国等民法典的体系看,是将其放在合同中专门予以规定,作为法律救济的理由。但我国民法通则将其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加以规定,但显失公平只有在合同法中才有意义。另外,如果说不要显失公平制度,其所针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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